(据黄河新闻网 5月28日)
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条例》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公共图书馆为编纂地方志提供资料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情文献。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辑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为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不得收费,别有规定的除外。地方志出版后要向提供资料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国有博物馆无偿提供馆藏书。(山西晚报
记者 李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