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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等五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10年02月09日 16:08: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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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煤炭产量控系统工作人员未持证上等五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象

煤矿企及企业负责人

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政策依据

 

十八  本规列情形一的由县级上煤行政管部门 30000 元以 50000 以下的款;情严重 依法令其顿或暂扣炭生对煤矿处以 5000 10000 ,对直接责任人 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的罚款;

工作人员未持上岗;

生产矿井未按定安装煤炭量监控系

人为造成煤炭量监控系统能正常运

发生超能力生行为不予纠正;

故意弃用煤炭量监控系统。

条件

 

申请提交材料

 

 

 

 

 

流程

标准

 

机构

晋城市炭工业局

地址

晋城市华街安泰大厦 910

方式

0356-2068045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00)

时限

案件自案之日30 个工作内办理完

方式

单独办理

对象

企业

主题

其它办事

下载

暂无

线咨询

暂无

投诉

www.jcmt.gov.cn

线申报

 

 

暂无

线查询

暂无

公示

暂无

   

 

责编:史立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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