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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人民防空工程报废与拆除批准

2010年02月09日 17:06: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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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已建人民防空工程报废与拆除批准
办理对象 任何组织、个人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办理条件 工程无使用价值,工程建设不合理等确实需要拆除和改造
申请人提交材料 ①书面申请;②位置平面图
办理流程 受理(0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现场踏勘(1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收费(0个工作日)-发证(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山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三)不得擅自拆除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或改造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者予以补建或按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建费;
办理机构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理地址 晋城市政务大厅(泽州南路458号)
联系方式 0356-222933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方式 市级办理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投资者,
应用主题 公共安全
表格下载 已建人防工程拆除与改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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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史立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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