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及设施拆除批准 |
办理对象 |
任何组织、个人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办理条件 |
确实需要搬迁和拆除的警报及设施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①书面申请;②位置平面图 |
办理流程 |
受理(0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现场踏勘(1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收费(0个工作日)-发证(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山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擅自搬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搬迁的,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拆除的,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交纳补建费。 |
办理机构 |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办理地址 |
晋城市政务大厅(泽州南路458号) |
联系方式 |
0356-222933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办理方式 |
市级办理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投资者, |
应用主题 |
公共安全 |
表格下载 |
人防通信警报拆除与改造申请表
|
在线咨询 |
http://zwdt.www.ame456.com/ |
网上投诉 |
http://zwdt.www.ame456.com/ |
在线申报 |
暂无 |
在线查询 |
http://zwdt.www.ame456.com/ |
结果公示 |
http://zwdt.www.ame456.com/ |
备注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