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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及设施拆除批准

2010年02月20日 16:28: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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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及设施拆除批准
设立依据 山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6条
许可条件 ①年久经维修后不可再利用的人防警报设施(经过人防部门认定); <br> ②与城市防空要求布局不协调的警报设施 ; <br> ③设点位置因城市规划或危房改造的设施。 <br>
数量限制
办事程序 受理(0天) - 审核(0天) - 现场踏勘(0天) - 决定(1天) - 收费(1天) - 发证(1天)
承诺时间 3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
年检时间
年检办法
收费标准 按人防通信、警报建设造价收费,
收费依据 山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0、26条
协办单位
监管办法
责编: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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