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监察局、环保局、效能办:
根据省监察厅、环保局、效能办《关于加强专项效能监察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发〔2008〕8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市监察局、环保局、效能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专项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专项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
晋城市监察局 晋城市环保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专项 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专项效能监察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晋监发〔200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专项效能监察。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建立晋城市污染减排工作专项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昌明(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李成太(市环保局局长) 副 组
长:王瑞敏(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贺金泰(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金中(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建明(市环保局总工)
焦金生(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成
员:杨晓红(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
郎龙喜(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任)
李龙生(市效能办)
赵启发(市环保局法制科科长)
李维民(市环保局管理科科长)
杨作栋(市环保局生态科科长)
马全新(市环保局污控科副科长)
李晋龙(市环保局监察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法制科,联系电话:2026803)。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节能减排专项督查工作。 二、督查内容
(一)组织实施情况 1.领导机构的建立情况; 2.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节能减排任务的分解情况; 4.考核评价体系的落实情况; 5.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节能减排配套政策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工作完成情况 1.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2.省、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和企业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 3.环保专项行动中清理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4.污染减排确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建章立制情况 1.节能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及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 3.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完善情况; 4.节能减排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和规范性文件的落实情况。
(四)执法监管情况 1.节能管理和环保执法监管惩治情况; 2.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和高效处理情况; 3.重大环保案件的督办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情况; 4.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确定和执法监管制度执行情况; 5.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与相关部门联网的情况。 三、督查时间与方法 (一)时间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6月中旬前)。各县(市、区)根据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自纠,于6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污染减排工作专项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点督查阶段(2008年6月15月至9月15日)。晋城市污染减排工作专项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地节能减排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整改总结阶段(2008年9月15月至11月15日)。各地要对自查和重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市污染减排工作专项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在12月10日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专项督查情况。 (二)督查方法
市污染减排工作专项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以普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并采取听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把节能减排工作效能监察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对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在11月15日前向市污染减排工作专项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开展节能减排和专项督查的工作情况,以及在督查中发现的1件先进事例(附事迹)、2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案由和处理结果)。 (二)各县(市、区)发改局、经贸局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节能降耗工作。市节能办要按照《通知》要求统计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情况,于11月15日前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污染减排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统计污染减排工作和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于11月15日前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县(市、区)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4号)和《通知》要求,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任务和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市减排办和市节能办的督查有机结合起来,并建立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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