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监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局、经贸局、效能办:
根据省监察厅、省经委、省效能办《关于对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专项效能监察的通知》(晋监发〔2008〕9号)的安排和部署,市监察局、市经委、市效能办联合制定了《对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对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晋城市监察局 晋城市经济委员会 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对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以淘汰落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根据省监察厅、省经委、省效能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专项效能监察的通知》,制定了对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一、专项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央、省、市将单位GDP能耗降低25%左右的指标作为“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完成约束性指标,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工业竞争力,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的现实途径,对于全面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五”以来,特别是去年,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合理布局、节能环保、规范发展”的原则,稳步推进,并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年全市共拆除100立方米以下小高炉347座,炸毁烟囱502根,淘汰钢铁产能70万吨;关停水泥企业5户、淘汰生产线6条,淘汰产能84.9万吨;关闭小火电机组3台,装机容量1.8万千瓦;关闭电石企业2户,淘汰产能8.2万吨;取缔区域供热锅炉44台,小土锅炉1600台,对38台燃煤锅炉进行了改造,对市区及周边地区13户工业污染企业实施了整体关停、搬迁,超额完成了全年任务,全市工业结构明显优化。但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需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淘汰。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开展淘汰专项效能监察,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此次专项效能监察,进一步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现好的做法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加以解决,要充分提高各县(市、区)、各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工作的了解和重视,增强责任感,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及“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预期目标。
二、专项效能监察的范围
全市钢铁、电力、水泥、电石、铁合金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三、专项效能监察的内容
1、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分行业关闭了多少企业、淘汰了多少产能、节能量是多少),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情况,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及其方案、政策制定情况,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落后设备淘汰废毁情况;2007年度中央、省、市下达的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安排使用及到位情况。
2、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推进情况:对照钢铁等五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省、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逐户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进度情况,包括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措施、企业工艺、设备数量及产能,是否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节能量是多少?
四、专项效能监察的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效能监察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监察相结合的方法。时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
上半年,各县(市、区)集中对2007年钢铁等五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安排使用及到位情况进行自查,对辖区内残存的落后产能进行认真清查,列出钢铁、电力、水泥、电石、铁合金行业的所属企业关停具体清单和时间表,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彻底清理淘汰;后半年,集中对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实推进情况进行自查。
2008年6月下旬、12月上旬,市监察局、市经委、市效能办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上述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效能监察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政府、相关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2、深入实际,现场督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和深入现场进行实地监察,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
3、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政府工作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淘落后产能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商讨对策措施。
4、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5、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监察过程中,要适时向被监察县(市、区)通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五、专项效能监察的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长是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成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效能监察组,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确定负责重点监察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监察工作。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各县(市、区)政府要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素质和提升行业产业水平的角度出发,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积极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职责。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列入淘汰计划的不符合国家及省相关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装置按时拆除废毁,已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按照规定有效使用。
2、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持久地宣传节能降耗、淘汰落后的重大意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先进经验,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企业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超耗”“超标”及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3、周密部署,严格监察。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及效能监察机构要将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在工作中,既要坚决纠正不积极、不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为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行为,又要重点查办一些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节能减排号令于不顾,继续顶风违纪的典型行为,特别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县(市、区),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在监察验收中发现的淘汰不彻底或地方政府有意保护落后的情况将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市政府,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效能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
4、掌握情况,及时报送。各县(市、区)监察局、经贸局、效能办要将今年上半年、本年度开展工作的情况分别于2008年6月20日前、12月1日前报送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