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意见
社会保险晋市档案字[2013]148号
2013年08月29日 15:52:34    来源:晋城在线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县(市、区)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认识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作为重要的民生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反映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宝贵资料和重要历史凭证,也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业务档案资源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是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现为参保个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的高度,深刻认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执法检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人社、档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把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要进一步明确经办机构内部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要配备业务熟练、遵纪守法、相对稳定、数量能适应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任务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业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档案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保密、移交和销毁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标准体系,制定立卷、分类、著录等标准,统一档案格式,规范档案记载内容,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尽快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要重点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类、社会保险费征缴类、养老保险待遇类、医疗保险待遇类、失业保险待遇类、工伤保险待遇类、生育保险待遇类、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社会保险稽查监管类等档案的全面收集整理,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保证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要重视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电子文档的管理,相关电子文本实行脱机备份,本地和异地各保存一份,并与社会保险业务纸质档案建立有机联系,确保齐全完整和信息安全。

    三、加强基础建设,确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安全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要纳入社会保险工作体系和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全局之中统筹考虑和安排。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备符合标准的业务档案专用库房,达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鼠、防虫等“九防”要求;办公室、库房、查阅利用室按要求分设;应配置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数量充足的档案柜架和其他装具;应配置温湿度计、空调、去湿机、消毒灭菌机、灭火器、吸尘器等设施设备;应配备计算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复印机等现代化管理设备和业务档案管理办公软件,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保管条件。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注重加强业务档案数据库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目录数据库,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全文数据库,并全部实现计算机检索,推动我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严格考核评比,提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考核评比、达标验收是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状况的综合评价,是贯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有效有段,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和民生档案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全面建设、整体推进、分类实施的部署,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市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档案管理2013年 要达到省级以上标准,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档案管理2014年要达到省级以上标准,并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档案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第9号令)的要求,按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所属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做好档案工作;各县(市、区)档案部门要把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加大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职能,依法对本系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明确目标和制定考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通过目标管理考评活动提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使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达到国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验收标准。

 

                       

                                             晋城市档案局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4日

 

 
 

责编:莫潞伟

我要打印】   【编辑信箱】   【纠错热线】   【 评论 】   【推荐】   【收藏
  相关链接
陈良在我市调研社会保险封闭运行管理 2012-08-21 21:50:07
五种社会保险一站式服务 我省实行“五险”统缴 2012-04-06 16:24:30
全省3000万人喜参保 2011-10-05 09:53:21
我省将率先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和社会保障“全覆盖”“一卡通” 2011-08-23 09:14: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2010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 2011-08-11 10:34:50
 
  您还要浏览: 网上查询 | 印象晋城 | 政务公开 | 在线办事 | 互动交流  >>> 网站首页
  您还想搜索:本站
互联网
提供信息线索:jcxxzx@www.ame456.com       我要投稿
晋城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晋城在线"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晋城市信息中心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晋城在线",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 稿件来源:晋城在线"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晋城在线",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按作者意愿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