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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录取加分照顾规定

2012年10月12日 16:08:16    来源: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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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规定,以下情况享受高考加分照顾(以下为2012年规定):

    一、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经省招委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可按相关规定加分投档:

    1.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考生达到我省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在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省属院校投档时可加5分,达院校投档线可予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确定。

    2.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省级优秀学生、获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和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学生电脑制作活动获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名单)者,可加10分,达院校投档线可予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确定。

    3.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和经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测试,加分资格被认定为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可予投档;加分资格被认定为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加5分,达院校投档线可予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确定。

    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烈士子女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经省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合格的可加10分,达院校投档线可予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确定。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经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合格的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可予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确定。

    四、少数民族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考生和残疾军人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考生凡获得上述两项以上照顾资格,以其中最高一项计算,不作累计加分照顾。

    八、在录取投档时,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均占规定的投档比例,以考生实际文化成绩加上照顾分数后的分数为投档分数,够哪个层次,按哪个层次投档,由院校审查录取。

责编: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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