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
办理对象 |
违法的统计调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条件 |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条款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
办理流程 |
法定流程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晋城市统计执法大队 |
办理地址 |
晋城市凤台西街恒信大厦510房间 |
联系方式 |
0356-2060618 |
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办理时限 |
十五个工作日内 |
办理方式 |
市级办理 |
服务对象 |
企业,个人和企业, |
应用主题 |
其它办事 |
表格下载 |
|
在线咨询 |
0356-2060618 |
网上投诉 |
暂无 |
在线申报 |
暂无 |
在线查询 |
0356-2060618 |
结果公示 |
晋城市统计局内外网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