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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审计局
晋城市审计局
2010年03月25日 11:25: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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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人民政府及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8.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交流活动。

    (十二)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对上报的审计综合报告进行审核;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全市审计业务工作目标考核;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人事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办理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的有关事项。

    (三)法规科

    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对局机关和县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财政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金融外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国有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的审计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工商企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县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党委各部门、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农业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贸系统审计科

    组织审计经贸系统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政法系统审计科

    组织审计政法系统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科教文卫系统审计科

    组织审计科教文卫系统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经济责任审计科

    按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县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责编:谢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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