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晋城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18年1月30日
晋城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17〕86号),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盘活全市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采取省、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创新券专项资金由省切块经费和市级专项资金组成,每年初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确定市级专项资金额度,并报省财政厅和科技厅。
第四条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鼓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券,更好发挥创新券的政策效应。
第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下设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创新券的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创新券政策及实施细则,落实专项资金,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本市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在本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
通过创新券加强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入驻企业的支持。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工业设计类服务等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
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的各管理单位须在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并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管理单位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承办开展创新服务和合作研发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鼓励市内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平台基地积极申请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开放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
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市科技部门每年的创新券申报通知要求,在山西省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企业登录山西省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18.26.227.179/inno)进行注册。注册时需提交材料(需扫描后上传)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近两年财务报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发放5万元创新券。科技创新券可在有效期内分批多次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第十五条
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采取分批或定期处理等方式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新券系统及晋城在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市科技局申请兑现。
第十七条
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企业申请创新券后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省级管理机构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全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使用内容、程序、效果等方面。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企业和服务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同时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
第十九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违规企业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维护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管理机构要对企业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