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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010年02月08日 17:36: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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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办理对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办理条件 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品行良好;3、身体健康;4、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二)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五)健康状况证明;(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由拟聘用基层法律服务所将申请执业材料报住所地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县(市、区)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审查,最后报省司法厅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晋城市司法局
办理地址 晋城市政府综合大楼1004房间
联系方式 0356-219846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市司法局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
办理方式 单独办理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
应用主题 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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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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