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8条
办理程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携带有关材料向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网警部门初审,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审核。
办理材料:
1、 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营业场所固定的网络地址证明材料;
5、 营业场所位置图、平面图和网络拓扑结构图;
6、 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7、 必要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8、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表格内容填写齐全,消防部门已签字盖章。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提供表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受理机构、地点及电话:
晋城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
晋城市迎宾街289号科技楼504
房间 301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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