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要加强监管。对于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项目备案文件的,应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对于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供虚假 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备案文件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备案文件。
企业未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